关于下发《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》的通知
各市(区)民政局、财政局,江海区社会事务局:
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《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》发给你们,请通过街道(镇)和居(村)委会向群众公布。
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
2016年4月27日
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
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其中:
蓬江区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00元;
江海区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00元;
新会区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00元;
鹤山市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00元;
台山市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00元,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20元提高到500元;
开平市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00元,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20元提高到500元;
恩平市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50元提高到600元,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20元提高到500元。
蓬江区、江海区、新会区和鹤山市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35元,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316元。台山市、开平市和恩平市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18元,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190元。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更新至2016年5月1日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。
凡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《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的家庭,可到当地镇(街道)或委托居(村)委会申办《广东省城乡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。
特此公告。
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
2016年4月27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