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下发《关于江门市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公告》的通知
各市(区)民政局、财政局,江海区社会事务局:
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《关于江门市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公告》发给你们,请通过街道(镇)和居(村)委会向群众公布。
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
2016年4月25日
关于江门市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公告
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,新标准按2015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%确定,其中:
蓬江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12664元/年;
江海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12664元/年;
新会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10869元/年;
台山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9527元/年;
开平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10308元/年;
鹤山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9445元/年;
恩平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7501元/年。
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更新至2016年4月1日的五保名册予以补发。
特此公告。
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
2016年4月27日 |